許禮賢
榮譽會計師
A:經濟部於106年9月21日以經商字第10602420200號函說明股東放棄債權、捐贈資產及逾時未領取股利之會計處理:
一、報導期間開始日在中華民國106年1月1日以後之財務報表,股東無償放棄債權或捐贈資產予公司,係股東基於股東之地位所為之行為,無論有無依持股比例,應一律認列為資本公積,經濟部94年5月5日經商字第09402048030號函與上開說明不符部分,不再援用。
二、股東逾時效未領取之股利,應認列為資本公積,而非其他收入,經濟部93年3月23日經商字第09302041230號函釋予以廢止,另91年4月11日經商字第09102053510號函及92年12月29日經商字第09202260140號函與上開說明不符部分,不再援用。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3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
陳泰義
榮譽會計師
A:所詢案件似應定性為公司應付之股息,因股東逾五年未領取致請求權罹於時效而消滅。依經濟部93.3.23.經商字第09302041230號函釋,其性質非屬公司法第241條所規範之「受領贈與之所得」,就會計而言,應屬企業之「其他收入」,不宜轉列「資本公積」。但可根據財政部75.10.15台財稅第7525677號函釋,於營所稅結算申報時,自行帳外調整減列該項其他收入,免計入所得課稅。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3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