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禮賢
榮譽會計師
A:依所得稅法第3條之4對於信託財產發生之所得係採「信託導管」理論,於所得發生年度對受益人課稅,並非將信託財產視為課稅主體,單獨課徵收益。因此,個人或公司直接投資收益上市(櫃)股票,或以購買投信基金方式“間接”投資收益上市(櫃)股票,其課稅效果應相同,僅可以可享延緩至實際分配年度課稅之利益,但並非無須課課稅。貴 公司取得元大寶來台灣卓越50指數股票型基金配發之股息,屬投資收益,取得股息時,分錄為: 借:銀行存款 貸:投資收益 ,此基金分配收益有部分屬於76財產交易,於該基金係屬出售股票之財產交易所得(可參閱該基金之公開說明書),應歸入受益人課稅,由於目前證券交易所得停徵,因此貴 公司於辦理結算申報時,應以帳外調整方式予以調整減除此財產交易收入,免計入當年度所得課稅。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3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
唐佩雄
榮譽會計師
A:(1)均屬於投資收益。
(2)但76財產交易所得部分應列入營利事業所得課徵所得稅。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3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