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禮賢
榮譽會計師
A:台灣分公司註銷登記程序:一般情況下,申請台灣分公司註銷登記大約需時六個月,請參閱下列程序。
1.向台灣經濟部中部辦公室提交註銷公司登記申請。
註銷公司登記核准後,台灣經濟部中部辦公室即會核發註銷登記核准函。
2.向台灣國稅局提交註銷公司營業登記及稅務申報。
(1) 於台灣經濟部核准註銷公司登記後之次日起10日內,向國稅局申報及扣繳當期薪資、利息、租金、權利金及各類所得,申報並填發扣繳憑單。
(2) 於台灣經濟部核准註銷公司登記後之次日起15日內,向國稅局申報及扣繳當期營業稅。
(3) 於台灣經濟部核准註銷公司登記後之次日起45日內,向國稅局申報當年度(當年1月1日至註銷日)之營利事業所得稅。
向台灣國稅局提交註銷公司營業登記及辦理完成稅務申報後,國稅局會發出核准註銷公司營業登記之核准函。
3.向法院辦理清算人就任聲報
(1) 公司選任清算人並向法院辦理清算人就任聲報,並提交公司清算申請文件,領取清算人就任聲報核准函。申請文件包含聲報狀、母公司之會議記錄、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等。
(2) 僅分公司之訴訟及非訴訟代理人或分公司經理人可以擔任公司清算人。清算人每屆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如六個月期滿前欲展延清算期間,需於期滿前向法院備案(申請),每次展延不得超過六個月。
(3) 在台灣日報之報紙上刊登公司之註銷清算公告三天,並以郵寄掛號通知債權人,債權人需於公告日起三個月內或收到郵寄掛號後三個月內向公司申報債權證明文件。
4. 公司辦理各項資產及債權債務的清理及清算,並向台灣國稅局辦理清算期間之稅務申報。
(1) 於清算完成日之次日起15日內,申報及繳納清算期間之營業稅。
(2) 於清算完成日之次日起30日內,申報及繳納營利事業所得稅。
(3) 完成清算期間之稅務申報後,向國稅局領取公司清算期間申報之核准函。完成清算期間之稅務申報後,國稅局即會核發公司清算期間申報之核准函。如國稅局清算期間申報完成日期可能超過了法院清算人就任期間,則公司需向法院申請展延,每超過六個月需展延一次。
5.向法院辦理清算完結之聲報:
完成國稅局的清算期間稅務申報後,向法院申請辦理清算人解任,並辦理清算完結聲報。需檢附清算期間的收支表、損益表、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剩餘財產分配表及台灣國稅局核發的清算期間申報書。獲得法院批準登記後,領取法院核准清算申報完結核准函。
6.向銀行辦理關閉銀行賬戶。
公司完成清算、申報及登記等程序後,向銀行申請辦理關閉銀行賬戶。公司銀行賬戶之簽字人(即訴訟及非訴訟代理人或分公司經理人)需親自至台灣辦理關閉銀行帳戶事宜。
7.向台灣國貿局辦理進出口廠商註銷登記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3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
陳重佑
榮譽會計師
A:建議貴公司委請會計師協助處理,因為國外分公司清算的業務也算非常複雜。首先,貴公司必須先將去年全年度損益辦理決算;接下來要辦理扣繳申報;然後今年1/1開始至公司決定清算日止的營利事業所得稅也要申報;最後是清算期間,也就是從清算決定日開始到清算結束的其間還要再辦理一次申報。
另外,外國分公司要結束在台業務,也要向法院辦理清算程序,相關程序如下:
https://pcd.judicial.gov.tw/?struID=777&cid=1091&offset=0&selectID=1674
由此可知,清算還需要有債權公告程序,至少要4-6個月,外國公司當然不可能在這段期間繼續支付房租,等待程序完成。因此,建議委由會計師代理申報。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3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
唐佩雄
榮譽會計師
A:(1)外國公司在我國境內分公司之盈餘應屬總公司盈餘之一部分,依財政部76年3月9日台財稅第7586738號函規定,其在臺分公司於清算完結後,無須分配盈餘。
(2)境內分公司仍準用公司法有關各種公司之清算程序。即仍應依法了結現務、收取債權、清償債務。因此清算重點在優先收取以及償付公司【對外的】所有相關債權債務(但可由國外總公司承受部分除外)。如應付國內勞健保等。
(3)其餘(經國外總公司同意)可由國外總公司承受部分則於最後與【總公司往來--對沖】即可大幅簡化清算程序。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3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