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禮賢
榮譽會計師
A:我國個人所得稅,就領有中華民國來源所得者,依其國籍、住所及境內居留天數等因素,分別適用結算申報與就源扣繳兩套不同的制度。所得稅法中規定「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必須依法按時進行結算申報,而「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僅得適用就源扣繳制度。至於甚麼是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呢?財政部101/09/27台財稅字第10104610410號令中對於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其認定原則如下:一、個人於一課稅年度內在中華民國境內設有戶籍,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一)於一課稅年度內在中華民國境內居住合計滿31天。(二)於一課稅年度內在中華民國境內居住合計在1天以上未滿31天,其生活及經濟重心在中華民國境內。二、前點第2款所稱生活及經濟重心在中華民國境內,應衡酌個人之家庭與社會關係、政治文化及其他活動參與情形、職業、營業所在地、管理財產所在地等因素,參考下列原則綜合認定:(一)享有全民健康保險、勞工保險、國民年金保險或農民健康保險等社會福利。(二)配偶或未成年子女居住在中華民國境內。(三)在中華民國境內經營事業、執行業務、管理財產、受僱提供勞務或擔任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四)其他生活情況及經濟利益足資認定生活及經濟重心在中華民國境內。綜上,行號負責人若在中華民國境內設有戶籍且為在中華民國境內經營事業之人,符合中華民國境內居住者之定義,必須依法按時進行結算申報,而非就源扣繳。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3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
唐佩雄
榮譽會計師
A:1. 依財政部101年9月27日台財稅字第10104610410號令規定,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其認定原則為:(1)個人於一課稅年度內在中華民國境內設有戶籍,且在中華民國境內居住合計滿31天;(2)或於一課稅年度內在中華民國境內居住合計在1天以上未滿31天,其生活及經濟重心在中華民國境內者。
2. 行號負責人通常會被稅捐機關認定為生活及經濟重心在中華民國境內者,而視為境內居住者,依規定應合併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不宜僅因未滿183天而改採就源扣繳。
3. 請參見財政部稅務新聞稿:
https://www.etax.nat.gov.tw/etwmain/web/ETW118W/CON/444/6746755267051416349?tagCode=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3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