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禮賢
榮譽會計師
A:依商業會計處理準則第18條,不動產、廠房及設備,指用於商品、農業產品或勞務之生產或提供、出租予他人或供管理目的而持有,且預期使用期間超過一年之有形資產,包括土地、建築物、機器設備、運輸設備、辦公設備及生產性植物等會計項目。因此,貴公司購買價值13333元(未稅)之打包機符合資產之定義,應列入固定資產。惟會計有所謂重大性原則及成本效益原則,因此,若此資產列入資產與費用之間差異不大,不會影響閱讀財務報表人所作之判斷,則可選擇直接以費用入帳。另外,當然也需考慮稅法對此之規定,如吳會計師所述,稅法對固定資產之規定是不超過8萬元得列為費用,因此,在此案例,依稅法規定您可自行選擇是否列入固定資產或直接列為費用。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3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
吳文勝
榮譽會計師
A: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84條規定:以「雜項購置」列帳之資產,符合第七十七條之一規定者,得以其成本列為取得年度之費用。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77-1條規定:營利事業修繕或購置固定資產,其耐用年限不及二年,或其耐用年限超過二年,而支出金額不超過新臺幣八萬元者,得以其成本列為當年度費用。因此貴公司購入之打包機1台新台幣14,000元,因支出金額不超過新臺幣八萬元者,得以其成本列為當年度營業費用,免資產化及提列折舊。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3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