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禮賢
榮譽會計師
A:關於停車費,可能取具:1.公有停車場收據,因屬於規費性質,故無法扣抵營業稅,可認列為公司費用。2.私有停車場之發票:可打統編扣抵營業稅並認列為公司費用。3.私有停車場採彙開統一發票,可要求其開立發票:可打統編扣抵營業稅並認列為公司費用。4.私有停車場為查定課徵小規模營業人,開立小規模收據:收據無法扣抵營業稅,但可認列為公司費用。另關於二聯式收銀機發票未打統編,依台財稅第63234號函,如原開立發票商號未載明買受人之營利事業統一編號,嗣後經買受人要求,已予補填並加蓋印章者,稽徵機關查帳時可准予認定。上述認定是指可認定為公司費用,但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3條規定:「營業人以進項稅額扣抵銷項稅額者,應具有載明其名稱、地址及統一編號之左列憑證:一、購買貨物或勞務時,所取得載有營業稅之統一發票。.......。」因此,未打統編之收銀機發票並無法扣抵營業稅。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3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
吳文勝
榮譽會計師
A:依營業稅法第33條規定:營業人以進項稅額扣抵銷項稅額者,應具有載明其名稱、地址及統一編號之統一發票,因此貴公司若取得未載明統一編號之二聯式收銀機發票,依法不可提出扣抵。另依財政部73/11/20台財稅第63234號函規定:營利事業列報各項費用所取得之收銀機專用統一發票,如原開立發票商號未載明買受人之營利事業統一編號,嗣後經買受人要求,已予補填並加蓋印章者,稽徵機關查帳時可准予認定。貴公司若已取得未打貴公司統一編號之收銀機專用統一發票,可以補填貴公司統一編號後,請商家蓋發票章證明。故建議不提出扣抵銷項稅額,但營所稅可以入費用減除。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3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