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禮賢
榮譽會計師
A:商業會計法第五十條,購入之商譽、商標權、專利權、著作權、特許權及其他無形資產,應以實際成本為取得成本。前項無形資產自行發展取得者,以登記或創作完成時之成本作為取得成本,其後之研究發展支出,應作為當期費用。另依據企業準則公報第18號,無形資產之會計處理,第10條規定,企業內部產生之商譽不得認列為資產,內部產生無形項目之支出應認列為費用。而第11條更規定,企業應將資產之產生過程分為研究階段及發展階段,若無法區分,僅能將全部視為研究階段,而研究階段之支出應認列為費用,不得認列為無形資產。發展階段之支出如同時符合下列條件,則得認列為無形資產,於估計有效年限內攤銷,否則亦應於發生時認列費用。 1. 該無形資產之技術可行性已達成,足可供使用或出售狀態,2. 意圖完成該無形資產並加以使用或出售,3. 有能力使用或出售, 4. 該無形資產很有可能產生未來經濟效益, 5. 具充足之技術完成此項專案計劃, 6. 歸屬於無形資產發展階段之支出能可靠衡量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3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
游智惠
榮譽會計師
A:公司內部發生的研發費用如能區分研究階段或發展階段,則前者應全數認列費用;發展階段之支出如同時符合下列條件,則得認列為無形資產,於估計有效年限內攤銷,否則亦應於發生時認列費用。
1. 該無形資產之技術可行性已達成,足可供使用或出售狀態,2. 意圖完成該無形資產並加以使用或出售,3. 有能力使用或出售, 4. 該無形資產很有可能產生未來經濟效益, 5. 具充足之技術完成此項專案計劃, 6. 歸屬於無形資產發展階段之支出能可靠衡量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3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