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禮賢
榮譽會計師
A:1.資遣費和未休假獎金應分開計算其免稅及應稅金額
2.給付員工之資遣費,屬於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9類規定之退職所得。在此提供108年資遣費之免稅標準如下:108年度一次領取退職所得者:領取總額在180,000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之金額以下者,所得額為零。超過180,000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之金額,未達362,000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之金額部分,以其半數為所得額。超過362,000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之金額部分,全數為所得額。3.給付員工之不休假獎金係依據勞動基準法規定,凡是勞工在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時未休完特別休假之所有日數,雇主應發給工資,該不休假獎金屬加班費的一種,依據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3類薪資所得第4款但書規定,為雇主之目的,執行職務而支領之加班費不超過規定標準者,免計入薪資所得課稅。財政部74年5月29日台財稅第16713號函釋所謂規定標準係依勞動基準法第24條規定「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及第32條規定「每月平日延長工作總時數」限度內支領之加班費。機關、團體、公私營事業員工因未休完特別休假日折發之不休假加班費,其金額符合前列標準者,免計入薪資所得課稅。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4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申請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請洽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