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禮賢
榮譽會計師
A:根據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85條,勞務費指的是支付律師、會計師、建築師、技師、醫師、藥師、地政士、工匠等之報酬,行銷公司提供之服務似乎不符合勞務費的定義,若 貴公司請行銷公司製作大數據據以調整產品方向,具有廣告性質,可認列為廣告費,若沒有適當的科目則直接以其他費用認列即可。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3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