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鋒榮
榮譽會計師
A:您好,除給員工一般的薪資外,增發之各種獎金或依公司法第245條之1核發之員工酬勞等均為薪資性質,應於實際給付之次年度1月底前申報薪資扣(免)繳,如未於期限申報或有短漏報者,可自動辦理補報扣繳,免受處罰。另也須檢視全年薪資費用總額與當年度投保薪資總額之差額,向健保署補繳二代健保補充保費(費率1.91%),又如發給員工獎金逾該員工投保薪資4倍時,尚須代扣其二代健保補充保費(費率1.91%)。貴公司既有此顧慮,建議可先採補報各類所得扣繳與二代健保補充保費措施,以免未來遭檢舉或主管機關查調發現,而衍生稅務風險。至於該股東因有薪資所得,無論有無扣繳憑單(目前法已免除公司需寄發扣繳憑單之義務)依法均應自動申報,如未於期限申報或有短漏報者,亦可自動辦理補報繳,否則也有被罰之風險。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3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
許禮賢
榮譽會計師
A:公司額外分紅給某位業務性質的股東,其性質屬於員工薪資,公司給付員工的薪資,因為可以認列為公司的營業費用,而費用增加可以減少營利事業所得稅。然而,若低報員工薪資,等於減少了營業費用,反而應繳納的營利事業所得稅將會增加,所以說,公司低報員工薪資並不是逃漏營利事業所得稅行為,受益者反而是員工。因此此案若遭檢舉,國稅局反而倒過來追查員工實際領取薪資數額,而補罰該公司員工漏報的綜合所得稅。再則,雇主如果沒有依照所得稅法第88條及第89條規定按扣繳稅款申報及依限填發扣(免)繳憑單,員工仍應按實際領取薪資所得申報個人綜合所得稅,否則仍會遭國稅局補稅處罰。最後,雖然公司沒有勞漏稅的處罰但嚴格來說並未盡到扣繳義務人的責任,因此仍會有行政罰,關於行政罰,所得稅法第114條第1款及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第6條第1項規定如下:扣繳義務人如果沒有依照所得稅法第88條規定扣繳稅款時,除了限定扣繳義務人於期限內補繳應扣未扣或短扣的稅款,以及補報扣繳憑單以外,還要按照應扣未扣或短扣的稅額處1倍以下的罰鍰,如果仍沒有於期限內補繳應扣未扣或短扣的稅款,或未按實補報扣繳憑單時,則按應扣未扣或短扣的稅額處3倍以下的罰鍰。但如果應扣未扣或短扣的稅額在新臺幣3,000元以下,而且已經在期限內補繳稅款及補報扣繳憑單的話,免予處罰。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3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