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禮賢
榮譽會計師
A:股東往來係指公司與股東間債權債務關係之會計科目,若出現貸方餘額時,表示股東借給公司資金,若出現借方餘額,表示公司借錢給股東。然而公司法第十五條規定:公司之資金,除有下列各款情形外,「不得」貸與股東或任何他人:(1)公司間或與行號間有業務往來者。(2)公司間或與行號間有短期融通資金之必要者。融資金額不得超過貸與企業淨值的百分之四十。因此若公司借錢給股東便違反了公司法。另所得稅法24 條之3亦規定,公司之資金貸與股東或任何他人未收取利息,或約定之利息偏低者,除屬預支職工薪資者外,應按資金貸與期間所屬年度一月一日臺灣銀行之基準利率計算公司利息收入課稅。因此,公司借錢給股東還要設算利息收入。另若非股東實際借款給公司,而係調帳造成的股東往來貸餘,通常會被國稅局認為是漏銷或虛報費用導致帳上現金不足,此時帳上存貨或應收帳款會過多,往往會成為國稅局調帳的重點查核對象,不可不慎。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3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
黃鋒榮
榮譽會計師
A:您好,股東往來借方餘額為資產項目(代表公司資金貸與股東),貸方餘額則為負債科目(代表股東借款給公司周轉),應核實認列(所述因內外帳差額而列入,仍應釐清其差異原因再入帳)且必須有金流可供勾稽。又所得稅法第24條之3規定,公司資金貸與他人未收取息,或約定之利息偏低者,除屬預支職工薪資者外,應按資金貸與期間所屬年度1月1日臺灣銀行之基準利率計算公司利息收入課稅。如為貸方餘額之股東往來,付不付利息是公司和股東之間協議,如果支付利息,就是公司的「利息支出」、股東的「利息所得」,必須辦理扣繳及申報,給付利率超過民法最高限額(目前15%)部分的利息,公司不得列為利息費用。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3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