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禮賢
榮譽會計師
A:依據財政部所發布之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第3條規定(非境內居住個人或無固定營業場所營利事業扣繳標準),給付外國公司權利金或勞務報酬均應按20%扣繳率辦理扣繳。但實務上,扣繳金額經常計算錯誤,主因扣繳義務人忽略了外國公司要求加註稅金由我國營利事業負擔之合約條文,即外國公司要求全額收取合約所載之權利金或勞務報酬,而非經扣繳後之金額,因此在計算扣繳稅額時,應以包括扣繳稅款在內之給付總額為計算基礎,舉例如下: 我國營利事業 A 公司與外國營利事業 B 公司簽訂商標權授權契約,合約總價 100 萬元,並約定外國營利事業 B 公司取得商標權授權金若有應納所得稅,由 A 公司負擔,則 A 公司(扣繳義務人)於給付時,應以外國營利事業實際取得之權利金加計應扣繳稅額後之給付總額 125 萬元(合約金額 100 萬元/(1-扣繳率20%)),作為計算扣繳稅款之基礎,故 A 公司應納扣繳稅額為 25 萬元(給付總額 125 萬元*扣繳稅率 20%),給付淨額為 100 萬元(即合約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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