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禮賢
榮譽會計師
A:貴 公司的下包廠商倒閉,該廠商的下包向貴公司求償,最後在法院和解支付550萬元,依民法第二四二條規定,債務人怠於行使權利時,債權人因保全債權得以自己之名義行使其權利,但專屬於債務人本身者不在此限。此即所謂代位權。按照您的描述,貴 公司帳上應有屬於下包廠商之應付帳款,而下下包帳上有屬於下包的應收帳款,因此,支付的這550萬元應先沖抵下包廠商的債務,若有超過則應列為其他損失,屬非營業支出項下。惟此損失是否能在稅法上得以認列,還要視其性質而定。若此和解係貴 公司替下包擔保所產生之損失,則非屬經營本業及附屬業務之損失,不得認列。營利事業損失發生之「原因」,性質上若非產生該營利事業收入之來源,營利事業不會因該「原因」之存在而產生收入,則損失即與其本業或附屬業務無關。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3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
陳冠宙
榮譽會計師
A:您好:1.若未來貴公司不會或無法再向倒閉廠商求償則列於其他費用或損失科目2.若未來貴公司還會再向倒閉廠商求償,則可先列於暫付款,待後續求償確定再沖轉至其他費用或損失(求償結果無法取得賠償款)或沖轉至銀行存款或應收賠償款,差額部分列為其他收入或其他費用或損失(求償結果取得賠償款)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3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