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禮賢
榮譽會計師
A:進貨付款時,如收款對象,與開立發票之營業人不符時,應暫緩付款,並先查對銷貨營業人是否真實,俟查對確實,並取得名稱相符之統一發票再行付款。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 51 條第 1 項第 5 款規定,該規定主要是避免營業人虛報進項稅額,亦應避免跳開發票之事宜,若無以上情況,只要有紀錄(帳列股東或關係企業往來) 事後可以供查核即可。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3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
吳宛璇
榮譽會計師
A:您好: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規定,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應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營業人違反規定者,將依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按銷售額處5%罰鍰。
若公司個人or集團關係企業代為支付款項 代為付款,需請付款人出具給貴公司代付貨款之聲明書為佐證資料。謝謝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3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
吳巧玲
榮譽會計師
A:當銷貨發票開立對象與付款人不一致時,國稅局首先會聯想的是,是否有跳開發票之可能?為免造成這樣的困擾,建議減少這樣的付款方式,或退回該筆款項,改由發票開立對象之帳戶付款,以免遭致不必要的麻煩。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3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
陳冠宙
榮譽會計師
A:您好:付款人與取得發票對象不同,為避免被誤解為開立不實統一發票給非實際交易對象,請告知對方需以開立統一發票抬頭之對象對貴公司進行付款,若實際已發生對貴公司付款且無法退款或調整成付款對象與開立發票對象一致之情形時,則可請付款人出具給貴公司代付貨款之聲明書等具體佐證資料,以免違反稅法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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