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冠宙
榮譽會計師
A:您好:在非公開發行公司為前提之情形下,承租人在融資租賃之情形下,會產生租賃資產(簡而言之,租約內容條件認定是承租人取得租賃資產所有權)及相對的租賃負債(簡單說是,租約取得資產所有權但尚未支付的剩餘款項),兩者可同時反映在資產負債表上,惟租賃負債部分,會以應付租賃款項目(流動或非流動)表達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4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申請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請洽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
許禮賢
榮譽會計師
A:台灣自2019年起與國際同步適用新租賃準則IFRS 16。根據第16號規定,公開發行公司均須依IFRS 16規定處理租賃合約,就承租人而言,原則上,不再區分營業租賃或融資租賃,而除了短期租賃(租賃期間不超過12個月)和低價值標的資產租賃(全新標的資產小於5,000美元)外,取得標的資產的使用權利時,須將租賃期間使用資產的權利認列為「使用權資產」,並將未來支付給出租人的義務認列為「租賃負債」並於租賃期間之各期間後續衡量租賃負債與使用權資產而認列相關費損與收益。因此,如您所問,租賃資產與負債兩者須於承租人租賃開始日就要認列,相關之規定及會計處理非隻字片語可理解,建議您可參閱IFRS16之內容。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4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申請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請洽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