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禮賢
榮譽會計師
A:1.處分第1台車,出售材料得5000元,需開發票。分錄為:借:累計折舊 xxx 借:銀行存款或現金 5000 貸:運輸設備 xxx 貸:銷項稅額 238 貸:處分資產利益 4762 另外,環保署獎勵金1000元做其他收入,分錄為:借:1000 貸:其他收入1000,支付吊車費用可作為其他損失,分錄為借:其他損失 2000 貸:現金 2000。2.另一部無償轉讓給員工,並代為支付轉讓申請費200元,此部分須注意,若營業人以其產製、進口、購買之貨物,如原非備供酬勞員工、交際應酬或捐贈使用,係以進貨或有關損費科目列帳,其購買時所支付之進項稅額並已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者,於轉作酬勞員工、交際應酬或捐贈使用時,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條第3項規定視為銷售貨物,應按時價開立統一發票。且員工取得公司資產應屬員工薪資所得,因此,貴 公司此部車雖然帳上已無殘值,但仍應按實價(市價)開立發票,建議 貴公司可以車輛出售予員工方式處理,譬如收取1000元之費用,並開立1000元之發票,為一簡便可行之方法。另外,若以車輛報廢方式處理,則須取得報廢證明文件方能除帳。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3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
陳泰義
榮譽會計師
A:您好!所提公司車報廢,其向材料行收取出售可用之材料金額5000元,及收到環保署獎勵金1000元,可先暫列「其他收入」支付2000元拖吊費用暫列「其他損失」,於分錄除列運輸設備時,再冲銷並計列「處分資產損失」淨额。至於無償轉讓員工車輛支出之200元,可帳列「其他損失」,但公司應就無償贈與車輛設算開立視同銷售之發票,該員工也要將贈與收入列入綜合所得計繳綜所税。因此建議以有償之買賣處理。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3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