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禮賢
榮譽會計師
A: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88條規定,營利事業"實際供給膳食"或按月定額發給員工伙食代金,在下列標準範圍內(每月2400元),免視為員工之薪資所得。其超過部分,如屬按月定額發給員工伙食代金者,應轉列員工之薪資所得;如屬實際供給膳食者,除已自行轉列員工薪資所得者外,不予認定。因此,若實際供伙,在每人每月2400元之範圍內,可以伙食費列支,超過部分除非轉列員工薪資(需申報薪資),否則不予認列。2.職工福利部分,員工醫藥費應核實認定外,舉辦員工文康、旅遊活動及聚餐等費用,應先以職工福利科目列支,超過前款規定限度部分,再以其他費用列支。因此,舉辦員工文康、旅遊活動及聚餐等費用也無限額之規定(因為超限可轉其他費用)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3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
陳重佑
榮譽會計師
A:伙食費是要實際支付給員工才可以申報,每月2400的部分並不是國稅局在沒有支付員工的情況下,讓公司節稅使用的。
接著,有實際支付給員工伙食費的情況下,每月2400是申報營所稅時,可以扣除的上限。
如果是按月""定額""支付給員工的伙食費,帳上應該以薪資費用入帳,要計入員工薪資所得。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3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
陳泰義
榮譽會計師
A:您好!所詢實支實付伙食費仍有2400限額。至於未成立職工福利委員會公司實際支付之福利費用,除員工醫藥費應核實認定外,在不超過查核準則81條第二款第三目、第四目規定之限度內,應先以職工福利科目列支,超過前款規定限度部分,再以其他費用列支;亦即只要實際福利全體員工,均可被認定。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3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