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禮賢
榮譽會計師
A:銀樓業者向非經常買賣黃金、金飾珠寶之個人購進貨品者,得以公會名義印製之「黃金、金飾珠寶來源證明登記書」取代「個人一時貿易資料申報表」作為進貨憑證。惟上開登記書須採1式3聯,第1聯報核聯由銀樓業者於每年單月份15日前向稽徵機關辦理申報,俾利稽徵機關查核有無應依法辦理營業登記之營業人利用個人名義出售黃金、金飾珠寶情事;第2聯申報聯交銷售人申報綜合所得稅;第3聯收據聯由銀樓業者留存作為進貨憑證。上開登記書格式,每聯除應書立出售人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及地址外,亦須載明買受單位資料(如:統一編號、名稱、地址及負責人姓名),並於第2聯註記「僅限於營利事業向依法免辦營業登記,且非經常買賣商品之個人購買商品者使用」及「供銷售人申報綜合所得稅」等字樣。(財政部94/09/30台財稅字第09404565430號函)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4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申請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請洽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
陳泰義
榮譽會計師
A:意銀樓業者以「黃金、金飾珠寶來源證明登記書」取代「一時貿易資料申報表」作為進貨憑證
銀樓出售純黃金商品雖屬免稅,但加工費或銷售珠寶、白金、玉製品等其他商品並無免稅規定,坊間以「舊金換新金」的交易模式,應視交易型態而決定開立發票的方式。如消費者以舊金交由業者直接打造新金,業者從中賺取手續費(加工費),僅需就手續費部分開立發票,若以舊金加現金換取新金,則應視為兩筆交易,賣出新金部分應全額開立統一發票。若僅是向個人購入「非純金」之舊金飾,則須以銀樓業專用之「黃金、金飾珠寶來源證明登記書」取代「一時貿易資料申報表」作為進貨憑證,按期申報並取得收據,憑以入帳。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4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申請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請洽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