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巧玲
榮譽會計師
A:除以上二為所述略為補充關於{IFRS 國際財務報導準則}依IAS 18收入認列原則1.FOB起運點交貨是將商品交運時,即可認列銷貨,風險由買方承擔;FOB目的地交貨是將商品運達目的地,才可認列銷貨收入,風險由賣方負擔。
2.CIF貿易條件指賣方負擔成本、保險及運費。實務上保險的受益人通常是賣方,因此在貨物未運達客戶處時,若有發生任何損毀,則受益人為賣方,可見交易的風險報酬尚未全數移轉給買方。因此有可能是必須俟貨物由客戶簽收後,方可認列為收入;一般仍需視實際交易條件進行評估及判斷。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4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申請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請洽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
吳宛璇
榮譽會計師
A:您好:
1、FOB貨品於出口起運點(港)交貨時,即認列銷貨收入
2、CIF貨物運扺目的港後,即認列銷貨收入
依據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15條之2第1款規定,營利事業外銷貨物,如以通關方式出口,銷貨收入之歸屬年度,應以報關日所屬會計年度為認列時點。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4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申請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請洽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
陳冠宙
榮譽會計師
A:FOB基本上在貨品出口起運點(港)交貨即可認列銷貨收入,CIF則需待貨品到達買方指定交貨點(港)交貨後才可認列銷貨收入,此為平時入帳原則,另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15-2條規定:外銷貨物應列為外銷貨物報關日所屬會計年度之銷貨收入處理。但以郵政及快遞事業之郵政快捷郵件或陸空聯運包裹寄送貨物外銷者,應列為郵政及快遞事業掣發執據蓋用戳記日所屬會計年度之銷貨收入處理。故若與稅法有認列上之差異,應於年度申報時於申報書上調節說明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4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申請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請洽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