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禮賢
榮譽會計師
A:貴 公司108年境外所得收入,在109年初才在國外繳稅10%。收入總額計100萬元,繳稅10萬,108年底應收帳款90萬。108年分錄應紀錄如下:借:應收帳款 90萬 借:所得稅費用 10萬 貸:收入 100萬。已繳納10萬國外所得稅是否能扣抵108年的營所稅,則要先算出境外收入減境外成本之淨額,乘以營所稅率20%,即為可扣抵金額上限,譬如:境外收入100萬-境外成本50萬=50萬,50萬*20%=10萬,則可扣抵10萬元,若境外收入100萬-境外成本60萬=40萬,40萬*20%=8萬,則雖然實際繳了10萬的稅,也只能扣抵8萬了。至於境外扣抵之合法憑證請參考陳會計師之說明。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4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申請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請洽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
陳冠宙
榮譽會計師
A:1.借/應收帳款100萬 貸/營業收入100萬(或業外收入,依其性質而定) ;借/所得稅費用10萬 貸/應付所得稅10萬(假設納稅憑證載明是108年度所得稅) 2. 所得稅法第三條第二項:….其來自中華民國境外之所得,已依所得來源國稅法規定繳納之所得稅,得由納稅義務人提出所得來源國稅務機關發給之同一年度納稅憑證,並取得所在地中華民國使領館或其他經中華民國政府認許機構之簽證後,自其全部營利事業所得結算應納稅額中扣抵。…依財政部函釋,所稱「同一年度納稅憑證」,係指營利事業按權責基礎併計之境外所得所屬年度之同一年度納稅憑證。營利事業於結算申報時,未能提出上開納稅憑證者,可依稅捐稽徵法第28條規定辦理。故納稅憑證若依權責基礎(非依據實際納稅年度)非同一年度則無法於該年度扣抵,但可依稅捐稽徵法第28條規定,自繳納之日起五年內提出具體證明,申請退還。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4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申請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請洽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