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淑惠
榮譽會計師
A:您好!未分配盈餘未分配已繳納過未分配盈餘加徵之稅額,公司於未來可以自行決定分配金額及比例,惟依所得稅法第102條之1第1項後段規定,營利事業有解散或合併時,應於清算完結日就已分配之股利或盈餘填具股利憑單,所得於清算時會實現,所以建議可逐年規劃發放現金股利之金額。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3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
許禮賢
榮譽會計師
A:未分配盈餘雖然已加徵過,但實際分配時的確戶變成股東個人綜所稅,由於現在股利所得計稅有兩種方法,第一種合併計稅會有8.5%的扣抵稅額可以抵,第二種分開計稅稅率是28%,您可以試算一下便可知道會增加還是減少稅負,至於一直在帳上也沒問題,若公司解散時,也會分配給股東,變成股東的個人綜所稅,另一個方法是,可以將股票贈與給兒女(在每年免稅額度內),不過這些都是需要綜合考量試算的。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3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