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禮賢
榮譽會計師
A:依合約辨認:1.原始特許權(加盟金):應於勞務大部分提供時認列收入,原始入帳先做預收。2.常年特許費(年費):按年認列收入。3.若含加盟店可以優惠價格購買設備或商品之權利,應將此部分收入遞延至購買商品或設備時才認列。4.技術轉移收入係銷售勞務收入,應按勞務提供程度認列,或如技術轉移係依時間提供,則可依時間經過認列收入。5.加盟金收入及技術轉移收入均應於收到時開立發票。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3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
陳冠宙
榮譽會計師
A:請先檢視加盟合約條件,通常加盟有分一開始的技術授權金及每年固定收取的權利金,一開始的技術授權金可依合約條件(例如技術訓練完成,一定年限攤提等)於完成加盟主的技術授權後,收入條件實現時認列授權金收入(由預收授權金轉列),每年固定收取之權利金則於當年度認列權利金收入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3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