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禮賢
榮譽會計師
A:這個問題要分兩方面回答:1.公司能否承受農地?能否以公司名義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1)耕地:私法人原則上不得承受農地,故原則上不能以公司名義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但如經主管機關認定該公司屬農企業法人者,則該公司得於申請許可後承受耕地,此時即得以公司名義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2)耕地以外之農業用地(非耕地):現行農業發展條例僅限制私法人不得承受耕地,對於耕地以外之農業用地(非耕地),則不受限制。故公司如果購買耕地以外之農業用地(非耕地),當然可以不必經過申請許可,即得以公司名義承受該農地,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2.若是公司107年持有農地,108年出售農地是屬於房地合一舊制嗎? 凡是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或103年1月2日以後取得,且持有期間在2年以內的房屋、土地,在105年1月1日以後出售者,都屬房地合一新制的課稅範圍。因此,您所提公司107年持有農地,108年出售農地是屬於房地合一之新制。3.營所稅屬於出售農地免稅嗎?不是的,在新制下,出售土地所得應納入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報繳。房地交易所得(A)=(出售房地總價額-取得成本-必要費用)
A>0,且(A-土地漲價總數額)≧0,課稅所得=A-土地漲價總數額
A>0,且(A-土地漲價總數額)<0,課稅所得=0
A≦0,不得減除土地漲價總數額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3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
黃鋒榮
榮譽會計師
A:您好,依農業發展條例第三十三條「私法人不得承受農地。」及第三十四條「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其符合技術密集或資本密集之類目及標準者,經申請許可後,得承受農地。」故私法人原則上不得承受耕地,但經主管機關認定符合技術密集或資本密集之類目及標準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等農企業法人,則可申請許可後承受耕地。至如為耕地以外之農業用地(非耕地),則不受限制。故您所謂公司107年持有農地,應該是屬於耕地以外之農業用地(非耕地),不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37條及第38條之1規定「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之土地,無法依所得稅法第4條之5第1項第2款規定,免納房地合一稅,故出售土地所得應納入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報繳。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3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