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禮賢
榮譽會計師
A:依農業發展條例第18條第1項,本條例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四日修正施行後取得農業用地之農民,無自用農舍而需興建者,經直轄市或縣 (市) 主管機關核定,於不影響農業生產環境及農村發展,得申請以集村方式或在自有農業用地興建農舍。因此,若不是農民便無法興建農舍,若違法興建則會面臨違建拆除之問題,但公司為興建農舍而支付之費用若取得合法憑證還是可以列為公司固定資產提列折舊。請參考財政部66/01/14台財稅第30324號函,營利事業購置辦公用房屋,如因情形特殊,於遷入開始使用後,尚無法辦妥過戶手續取得所有權狀,可以付清價款開始使用之日為取得資產日,依法核列折舊,但應先向該管稽徵機關報備。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4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申請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請洽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
黃鋒榮
榮譽會計師
A:您好,依農業發展條例第三十三條「私法人不得承受農地。」及第三十四條「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其符合技術密集或資本密集之類目及標準者,經申請許可後,得承受農地。」故私法人原則上不得承受耕地,但經主管機關認定符合技術密集或資本密集之類目及標準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等農企業法人,則可申請許可後承受耕地。至如為耕地以外之農業用地(非耕地),則公司不受限制。原則上,是不可購買耕地上之農舍,至於一般非耕地上之農舍,如確認可以辦理過戶予公司者,可認列為「固定資產」並提列折舊。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4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申請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請洽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