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禮賢
榮譽會計師
A:1.依印花稅法規定,承攬契據係指為一方為他方完成一定工作之契據;再依財政部函釋,「代理銷售契約書」如約定須負責完成市場調查、廣告企劃、現場銷售執行及簽訂正式買賣契約等工作,委託人俟完成上開工作簽訂正式買賣契約後,依銷售成數計算佣金給付報酬者,依據印花稅法規定,應貼印花稅票。另承攬契據必須俟工作完成始能算出金額,應在書立契據後交付或使用時,先預計其金額貼用印花稅票,俟該項工作完成時,再按確實金額補足其應貼印花稅票或退還其溢貼印花稅票之金額。2.另B公司協助產品拆箱之服務為勞務契約,即所稱「承攬契據」,應依印花稅法第7條第3款「印花稅稅率或稅額如左:三、承攬契據:每件按金額千分之一,由立約或立據人貼印花稅票。」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3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
黃鋒榮
榮譽會計師
A:您好,依所述與A公司簽訂經銷合約,如為寄銷商品而支付A公司佣金,屬承攬合約;與B公司簽訂委任拆箱服務合約,亦屬(勞務)承攬合約,依印花稅法規定,承攬契據每件按金額千分之一,由立約或立據人貼印花稅票。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3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