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泰義
榮譽會計師
A:您好~所詢公司出售房屋土地,例示之分錄是否正確,請參酌以下建議:1.分錄時儘可能侬交易性質採用「商業會計項目表」之名稱,例如將「出售資產利益」正名為「處分不動產、廠房及設備利益」,將「電費」「瓦斯費」併為「水電瓦斯費」,將「地價税」歸屬「税捐」項下,將非屬營業收入而發生之應收、預收帳款正名為「其他應收款」「其他預收款」……等。2.貴公司出售房地,選擇適用舊制,即房屋及土地採分離課稅,土地按公告土地現值所計算的土地漲價總數額課徵土地增值稅 ,不納入所得稅課稅範圍,僅就房屋部分計算財產交易所得課稅,較為有利,為因應未來報稅,「處分不動產、廠房及設備利益」,最好將土地與房屋之處分利益分別計算分别揭露。3.水電瓦斯費、地價税及房屋出售前應計提之折舊,屬於使用房屋、土地期間的相對代價,須改列為當期營業費用,以免短計處分利益。4.採舊制所繳納之土地增值税得列為土地成本加項,於計算土地處分利益並除列該土地资產時,原借記之金額應予冲銷。5.信託管理費、代書費及因處分支出之其他費用,於分别計算土地與建物之處分利益應予分攤。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4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申請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請洽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