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禮賢
榮譽會計師
A:如黃會計師所計算之出售土地利益,此部分係申報營所稅之出售土地所得,應填在101欄位減除,至於財務上之處理,則皆屬於處分資產利得,並無區分之必要。以下為國稅局之新聞稿,提供您參考:營利事業非以房地買賣為業者,應依營利事業免稅所得相關成本費用損失分攤辦法第2條、第5條規定,計算應稅所得及免稅所得相關成本費用損失。亦即有免納所得稅之土地交易所得,於計算免稅所得時,應將可直接合理明確歸屬之成本、費用、利息或損失,自發生當年度相關之免稅收入項下減除。https://www.etax.nat.gov.tw/etwmain/web/ETW118W/CON/444/8643262300003395561?tagCode=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3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
黃鋒榮
榮譽會計師
A:您好,可再進一步細究,貴公司在出售土地與房屋時,信託專戶代墊之電費 65 瓦斯費 185 地價稅 5,093列為當年度費用外,其他支付之代書費 2,000信託管理費4,376與匯款手續費230(200+30)合計6,606元係因出售土地與房屋發生之成本,應依房屋與土地之售價比例(2,083,809:19,692,000)分攤,各為601元及6,005元,因此出售房屋利益為2,083,809-1,411,200-601=672,008元,出售土地利益為19,692,000-1,525,764-1,388,800-6,005=16,771,435元,併請參考。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3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
許禮賢
榮譽會計師
A:1.出售房屋利益為房屋售價減成本,即2,083,809-1,411,200=672,609元。2.出售土地利益:19,692,000-1,525,764-1,388,800=16,777,436。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3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