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禮賢
榮譽會計師
A:關於此問題,有些法律關係尚待釐清。首先,靠行關係一般實務上應為個人與貨運公司之間簽有靠行契約,而鮮有公司與貨運公司之間的靠行契約,因此,若靠行契約之主體為個人(批發公司負責人)與貨運公司,則此拖板車應為批發公司負責人所有,而非批發公司所有。因此其相關之費用自然無法做進一步討論。另依陳會計師所列之稅務函釋,關於靠行之費用認定即指出,就算此拖板車為公司所有,依靠行契約,也應認列為貨運公司之費用。因此,建議您先將三方(負責人、批發公司、貨運公司)之法律關係釐清,才能就三方權利義務做進一步討論與規劃。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4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申請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請洽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
陳泰義
榮譽會計師
A:您好~拖板車靠行,其契約性質,認屬「信託」而不是「借名登記」,所以該車之所有權人為車行,即使雙方訂有借名登記契約,實務上仍被認定係雙方之內部約定,並不能拘束其他人。故依財政部67台財稅第31997號函釋規定,靠行車車主之營業收入,應列為車行之營業收入依法核計營利事業所得稅,則靠行車所發生之成本費用,也併同車行申報減除,不能列為批發公司之支出;批發公司僅能權宜處理,就實支金額要求車行開立視同運送費之發票,憑以入帳。如要善後,應儘速洽車行將拖板車所有權移轉過户,但因涉及車貸,依動產擔保交易法規定,須先洽請貸款銀行協辦。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4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申請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請洽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