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日騰
榮譽會計師
A:依所提狀況, 公司給付賠償費,並收取客戶給予發票, 是否可以扣抵, 依規定非屬銷售貨物或勞務所取得賠償款, 不屬於營業稅所謂銷售額, 應由買受人開具收據交付銷售人, 不可以列為銷售折讓, 因此非屬營業稅扣抵憑證。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3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
許禮賢
榮譽會計師
A:貴公司為貨運物流業,因貨物毀損給付客戶賠償款,此部分之處理可參考以下案例:台灣鐵路管理局貨運服務總所承運公賣局菸、酒、容器與其他成品及物料破損之賠償款,核非屬營業稅法第十六條規定之銷售額,應免徵營業稅,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四條第二十八款規定,得免由公賣局開立統一發票,可書立普通收據並依法貼用印花稅票。又該項賠償款,因非營業稅法第十五條第二項規定銷貨退回與折讓,其憑證不得作為進項憑證,扣抵銷項稅額。(財政部75.7.2.台財稅第七五五四三一四號函)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3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