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重佑
榮譽會計師
A:未分配盈餘加徵5%屬於公司繳納當期的所得稅費用,直接作為所得稅費用即可,不屬於盈餘分配。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3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
許禮賢
榮譽會計師
A:依企業會計準則公報第12號第10條規定,企業依稅法規定,須就未分配盈餘加徵營利事業所得稅之費用,應俟當年度盈餘於次年股東會通過盈餘分配案後,始就其未分配盈餘部分依稅法規定計算應付之所得稅,認列為當期所得稅費用。因此,若108年之盈餘於109年股東會決議不分配,則應於109年股東會決議後(假設為109.6.30)估列108年之未分配盈餘加徵稅額,借:所得數費用 貸:應付所得稅。另依稅法於計算108年未分配盈餘加徵時,本期純益係以稅後純益計算,但估列108年未分配盈餘加徵所得稅之分錄記錄在109.6.30,因此,此所得稅費用並未包含在108年加徵計算式中,而會包含在109年本期稅後純益之所得稅中,減少109年之純益。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3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
陳泰義
榮譽會計師
A:税務申報所稱之未分配盈餘,係以依商業會計法處理後之税後純益為準,而未分配盈餘加徵之5%所得稅,帳列加徵年度之「所得税費用」,所以申報時不再併入未分配盈餘金額中合併計算,也不得重複列減。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3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