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宛璇
榮譽會計師
A:您好:
加盟非屬於勞基法第2條第6款:「勞動契約:指約定勞雇關係而具有從屬性之契約」,故不建議你開立在職證明。可避免許多不必要的法律問題。 謝謝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3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
許禮賢
榮譽會計師
A:依勞動基準法第19條明文規定:「勞動契約終止時,勞工如請求發給服務證明書。雇主或其代理人不得拒絕。」然而如同吳會計師所回覆,委外運送契約表示貴公司與司機之關係為承攬關係,非雇傭關係,因此公司未負擔司機之勞健保費及勞退金,亦不適用勞基法之規定。因此,若公司依司機要求開立在職證明,用作貸款用途,銀行會認為司機係公司之員工,收入穩定,而貸款與司機,或用做其他用途使人遭誤解(譬如用作車禍賠償證明之用途),公司恐怕會涉及《刑法》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3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
吳文勝
榮譽會計師
A:委外運送的加盟契約(或稱承攬關係),不屬與貴公司有僱傭關係,不屬於勞基法規定範圍,貴公司不應開立在職證明或工作證明。對於該當事人若有在職業工會加保,應向職業工業申請開立工作證明書。您應了解當事人對在職證明書或工作證明書之用途,不宜貿然用您所述方法開立且加註關係,宜請當事人尋求所投保之職業工會幫忙才是。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3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