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禮賢
榮譽會計師
A:依企業會計準則公報第12號第9條規定,當期所得稅負債或資產應以報導期間結束日以立法並適用之稅率及稅法所計算預期應付或可回收之所得稅金額衡量,因此,貴公司於107年底估列當期所得稅,惟其與之後核定金額之差異應如何認列?,可參考第4號公報-會計政策、估計與錯誤第2條關於會計估計變動與前期錯誤之定義,若為估計錯誤,則僅需做原科目沖轉即可,若為前期錯誤,則需追溯重編報表,而實務上,不管公司於估列所得稅時如何周延,之後若遭國稅局調帳,亦常有調整補稅之情事,因此大多直接將核定與估計之差額當作會計估計之變動,直接調整所得稅費用(或利益)借:銀行存款xxx 貸:所得稅利益(費用)xxx,而不以會計錯誤視之(需重編報表),以上提供您參考。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3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
李耀庭
榮譽會計師
A:109年收到核定通知書及退稅款係屬以前年度所得稅費用高估,應於109年度借:銀行存款,貸:所得稅利益。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3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