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重佑
榮譽會計師
A:公司支付負責人的勞健保費,屬於公司應負擔部分,可以保險費入帳,與公司是否實際支付薪資費用,是兩項獨立判斷標準。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3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
許禮賢
榮譽會計師
A: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 83 條,勞工保險及全民健康保險,其由營利事業負擔之保險費,應予核實認定,並不視為被保險員工之薪資。其意是指只有公司應該負擔的保險費才能作為公司費用。而負責人之健保費依據全民健康保險法規定是全部要由負責人本人負擔的,因此不能作為公司費用,勞保費中屬單位負擔部分才可以做為公司費用。入帳方式:借:保險費(勞保單位負擔部分)xxx 借:代付款xxx 貸:現金xxx,負責人償還公司代付勞健保時,借:現金 xxx貸:代付款xxx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3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