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重佑
榮譽會計師
A:這兩個問題實際上是一個問題:
1. 如果認定是代收代付費用,該16萬支付時,應以學生名義為之,因為是學生付款,沒有代扣繳問題,此時,貴公司開立發票為服務費4萬。
2. 如果是收入20萬,其中16萬因需支付給配合廠商,此時支付廠商費用應以貴公司名義為之,辦理扣繳,並開立發票20萬給學生。換言之,支付廠商費用為公司營業成本。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3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
許禮賢
榮譽會計師
A: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18條之2及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8條規定,營業人受託代收轉付款項,於收取轉付之間無差額,其轉付款項取得之憑證買受人載明為委託人者,得以該憑證交付委託人,免另開立統一發票,並免列入銷售額。因此,貴公司代辦遊學,若於契約中明列代收代付之項目,於收款時開立暫收款收據予學生收執,代付後交付正式收據予學生,則可視為代收代付,免開立發票。惟非屬代收代付之佣金收入,仍應開立應稅發票報繳營業稅。另給付國外學校。住宿業者之費用若是以代收代付方式處理,自然無扣繳之問題。另外國住宿業者與學校由於其經營地點與勞務提供均在中華民國境外,非屬中華民國來源所得,故給付時亦無需扣繳。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3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