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鋒榮
榮譽會計師
A:您好,營業人購進自用乘人小汽車之進項稅額,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9條第一項第五款規定,不得扣抵銷項稅額。又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5條第13款規定,營利事業新購置乘人小客車,依規定耐用年數計提折舊時,其實際成本自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一日起新購置者,以不超過新臺幣二百五十萬元為限;超提之折舊額,不予認定。因此,公司評估購買或租賃營業用運輸工具時,通常會誤將所有購置之汽車,均適用前述之進項稅額不得扣抵及超提折舊額不予認定,而以稅賦負擔的考量選擇租賃方式,其作法實值得商榷。況且,貴公司係使用5人座客貨車(須以使用執照所載用途為準),並非自用之乘人小汽車,並不適用上揭之規定,除非有特殊考量,否則採自購(含貸款或分期付款)方式時,其進項稅額不但得扣抵銷項稅額,且屬於固定資產還可以選擇退還溢繳之營業稅,而不論購置金額多寡均可以按不短於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規定之耐用年數,逐年依率提列折舊費用。以上意見併提供貴公司未來決策之參考。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3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
許禮賢
榮譽會計師
A:貴公司向租賃公司租車,每月支付租金,租金所含之進項稅額於每期申報營業稅時皆用以扣抵銷項稅額,帳上並認列租金支出,此係因將此租車視為營業租賃處理。惟依照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36條之2之規定,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為融資租賃,否則就是營業租賃:(1)租賃期間屆滿時,租賃物所有權無條件移轉承租人。(2)承租人享有優惠承購權。(3)租賃期間達租賃物法定耐用年數四分之三以上者。 (4)租賃開始時按各期租金及優惠承購價格計算之現值總額達租賃資產帳面價值90%以上。實務上,租賃公司往往為了規避融資租賃,而利用優惠承購權將融資租賃包裝成營業租賃,因此若租約到期後,車輛由公司以優惠承購價買回,則坐實了融資租賃的行為,此時,原已申報進項稅額扣抵銷項稅額,經查明確屬不得扣抵者,將依法予以補稅處罰。而在營所稅方面,則會有租金支出與折舊費用認列之差異。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3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
吳文勝
榮譽會計師
A:因租賃可分為營業租賃及融資租賃,目前租賃公司大都安排為營業租賃,則租賃公司所開之租金發票,其進項稅額可以扣抵,租金支出也可以列為費用,但前題是租期屆滿不可由公司直接購回,因直接購回就屬融資租賃,類似分期購買,帳上應作運輸設備資產分年提折舊,且若屬自用乘人小汽車其進項稅額是不可扣抵的。基於上述,租賃業者才會說不可由公司買,否則國稅局回追稅,包含營業稅及營所稅。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3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