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泰義
榮譽會計師
A:您好~依所得税法第40條規定:「營業期間不滿一年者,應將其所得額按實際營業期間相當全年之比例換算全年所得額,依規定稅率計算全年度税額,再就原比例換算其應納稅額。營業期間不滿一月者以一月計算」。條文所謂之未換算前所得額,係指1.1~12.1申報期間之所得额(包含5.1~12.31.所發生之損費及營業外收益)。然後再就實際營業期間相當全年之比例換算「全年」應課税所得額、應納稅額,最後算出實際營業期間應實繳所得税額。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3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
許禮賢
榮譽會計師
A:營利事業於年度進行中因故停業者,仍應按其停業前之營業收入、成本及各項損費等計算當年度1月1日至停業前之課稅所得額,並依所得稅法第40條規定「營業期間不滿一年者,應將其所得額,按實際營業期間相當全年之比例換算全年所得額,依規定稅率計算全年度稅額,再就原比例換算其應納稅額」計算應納稅額,並於次年5月1日至5月31日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3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