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禮賢
榮譽會計師
A:依目前稅法規定,貴公司幫員工投保儲蓄險,由於並非團體保險,且受益人非公司,因此不列為公司資產,僅能以薪資列帳,並應併入員工所得列單申報。但將來若發生員工離職,公司解約退回保險解約金,雖可作為其他收入入帳,但對員工而言,其於以前年度已申報薪資並因此繳稅之部分是否可申請退稅,目前並無規定。由於財政部對於公司購買保險單的帳務處理及扣繳規定,其法令及釋函散見各處,且部分實務作業未見規範,納稅義務人往往滋生困擾。因此公司在做此等規劃時,應謹慎考量稅務風險。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3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
陳泰義
榮譽會計師
A:您好~公司因留才計畫以公司為要保人、員工為被保險人、員工家屬為受益人,所買之儲蓄險,應併入員工薪資所得報繳所得税。至於將來如發生違約離職而有追回之解約金,可於追回年度轉列「其他收入」,期末也無需對該或有債權於帳載作評價處理。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3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