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重佑
榮譽會計師
A:1. 收到貨物稅退稅應當成其他收入。
2. 由於申請時,並不能百分之百確認可以取得退稅,也不容易確定實際退稅金額,故應於實際取得退稅年度再列為其他收入。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3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
許禮賢
榮譽會計師
A:依財政部109.07.09台財稅字第10904597360號令,營利事業或機關團體買受人申請退還前點規定減徵之貨物稅稅額,應列為該固定資產成本或當年度費用之減項。其於購買次年度始申請退還減徵之貨物稅稅額者,該退稅款應於申請時列為該資產未折減餘額之減項,依所得稅法第52條規定計算折舊;該貨物以費用列帳者,列為申請年度之其他收入。因此,1.依稅捐稽徵法第1-1條,財政部依本法或稅法所發布之解釋函令,對於據以申請之案件發生效力。但有利於納稅義務人者,對於尚未核課確定之案件適用之。...因此,此解釋函令自發布日後生效。2.公司109年7月前,收到貨物稅退稅,是否一樣入成本或費用減項?若原以成本費用入帳,則收到貨物稅應列為原科目之減項。3.若109年申請,110才收到退稅,是入在110年的成本或費用減項嗎?若原科目為成本費用,則列為申請年度(即109年)之成本費用減項。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3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
陳泰義
榮譽會計師
A:您好~財政部有關營利事業或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購買符合節能電器或報廢老舊大型車換購新大型車,獲退減徵之貨物稅稅額,應列為固定資產成本或當年度費用之減項之 解釋函,係指引會計項目歸屬疑義,發布後即適用,函釋前以「其他收入」處理也無不法。若109年申請,110年才收到之退稅,則以帳列110年之「其他收入」較為允當。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3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