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運澄
榮譽會計師
A:基金投資分為國內基金及國外基金兩種,所謂國內基金,係指在國內登記註冊並發行之基金,依現行所得稅法第4條之1規定,處分國內基金所發生之利得屬證券交易所得,於證券交易所得停徵期間,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惟應申報營利事業所得基本稅額;至於國外基金,係指登記註冊在我國以外之地區,由國外基金公司所發行,經我國政府核准後在國內銷售之基金,其處分基金之利得屬於境外投資所得,不適用有關證券交易所得停徵所得稅之規定,仍應依所得稅法第3條第2項規定併計營利事業所得額申報納稅。
營利事業除了處分國外基金之利得應課徵所得稅外,舉凡國外基金配發孳息、基金轉換(即贖回基金再申購新基金)或合併消滅等交易認列之收益,亦屬營利事業的境外所得,應併計營利事業所得額課稅。營利事業若無法判斷持有之基金投資為國內基金或國外基金,可逕向基金申購單位查詢或自行上網查詢境外基金資訊觀測站(網址http://announce.fundclear.com.tw)之公開資訊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3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
許禮賢
榮譽會計師
A:由於問題太大,以下僅就基金回答:
國內基金:
1.國內個人買賣國內基金產生的資本利得,免課證所稅。
2.國內法人買賣國內基金產生的資本利得,不計入營所稅,須計入法人的最低稅負制申報。
3.國內個人取得國內基金配發之配息、配權,其所得來源若屬境外,視為海外所得,自99年起計入個人的最低稅負制申報;其所得來源若屬國內,依各類所得不一,計入個人綜所稅或分離課稅。
4.國內法人取得國內基金配發之配息、配權,其所得來源不論境內外,須計入營所稅課稅。
海外基金:
1.國內個人買賣境外基金產生的資本利得或取得境外基金配發之配息、配權,視為海外所得,自99年起計入個人的最低稅負制申報。
2.國內法人買賣境外基金產生的資本利得或取得境外基金配發之配息、配權,須計入營所稅課稅。
3.國內銀行信託部辦理「指定用途信託資金投資國外有價證券」(如ETF)業務,其所孳生之利息收入、股利收入及證券交易所得,分配給委託人時,該委託人如屬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其取自國外之收益,非屬中華民國來源所得,可免納所得稅。委託人如為總機構在我國境內之營利事業,該項收益,仍應依所得稅法第3條規定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3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