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禮賢
榮譽會計師
A:台電公司之電費減免係依據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第9條第3項之規定之電費減免方案係於電費中主動扣減,若公司每月預估電費,則扣減金額可做為電費估計變動,直接作為費用減項調整即可。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3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
陳泰義
榮譽會計師
A:您好~按照國際會計準則第20號(IAS20)「政府輔助之會計及政府補助之揭露」規定,政府補助應於其意圖補償之相關成本於企業認列為費用之期間內,依有系統之基礎認列於損益,政府補助成為可收取時,若係作為對早已發生之費用或損失之補償,或係以給與企業立即財務支援為目的且無未來相關成本,則應於其可收取之期間認列於損益。準用上述原則及稽徵機關立場,所詢電費紓困減免金額,當然可認列當期費用科目減項;如當期已列費用延跨次年始予核減者,次年須以「其他收入」處理,並俟營所税結報時再作帳外調整,免徵所得税。惟實務上多有將當期減免金額帳列「其他收入」不作費用減項,因有降低税負實益,卻屬解釋上仁智之見,尚不致於被按違章論處,另請卓參。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3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