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宛璇
榮譽會計師
A:您好:
國內出差膳雜費日支金額,不超過下列最高標準者,無須提供外來憑證,准予認定。
國內出差膳雜費:
(1)營利事業之董事長、總經理、經理、廠長每人每日新臺幣七百元。
(2)其他職員,每人每日新臺幣六百元。
貴公司提供之500元,可直接認列差旅費。謝謝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3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
許禮賢
榮譽會計師
A:關於外派員工薪資補貼,依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3年度重勞上字第8號民事判決略以:「上訴人係依所屬員工職別而每月定額固定發給油料費,僅於油價漲跌時予以調整,非屬實報實銷之補貼性質,其給付與否並非繫諸於勞工有無實際發生交通費用支出,而非臨時個案給付性質;再觀諸上訴人所提之伙食費具領清冊可知,被上訴人等人於離職前6個月每月均領有固定金額之伙食費,則應堪認油料費、伙食費均係上訴人制度性地針對勞工所提供之勞務,而在時間上可經常性取得之對價,應屬工資之性質,自應納入平均工資之計算基礎,不以油料費、伙食費是否與薪資同時發放而有異。」因此,若公司有另外補貼出差日每日500元的津貼,係非屬實報實銷之補貼性質,則建議以薪資支出列帳,並申報扣繳。而若係實報實銷部分則可作為旅費支出,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 74 條之規定核實認列。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3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
吳巧玲
榮譽會計師
A: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 74 條
旅費:
一、旅費支出,應提示詳載逐日前往地點、訪洽對象及內容等之出差報告
單及相關文件,足資證明與營業有關者,憑以認定;其未能提出者,
應不予認定。
二、旅費支出,尚未經按實報銷者,應以暫付款科目列帳。
三、旅費支出之認定標準及合法憑證如下:
(一)膳宿雜費:除國內宿費部分,應取得旅館業書有抬頭之統一發票、
普通收據或旅行業開立代收轉付收據及消費明細,予以核實認定外
,國內出差膳雜費及國外出差膳宿雜費日支金額,不超過下列最高
標準者,無須提供外來憑證,准予認定,超過標準部分,屬員工之
薪資所得,應依所得稅法第八十九條第三項規定,列單申報該管稽
徵機關:
1.國內出差膳雜費:
(1)營利事業之董事長、總經理、經理、廠長每人每日新臺幣七百
元。
(2)其他職員,每人每日新臺幣六百元。
2.國外出差膳宿雜費:比照國外出差旅費報支要點所定,依中央政
府各機關派赴國外各地區出差人員生活費日支數額表之日支數額
認定之。但自行訂有宿費檢據核實報銷辦法者,宿費部分准予核
實認定外,其膳雜費按上述標準之五成列支。
3.營利事業派員赴大陸地區出差,其出差之膳宿雜費比照國外出差
旅費報支要點所定,依中央政府各機關派赴大陸地區出差人員生
活費日支數額表之日支數額認定之。
4.出差期間跨越新、舊標準規定者,依出差日期分別按新、舊標準
計算之。
如以上所述直接放在差旅費即可.並填列出差旅費報支單~~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3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