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聰智
榮譽會計師
A:將房屋借給他人作為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儘管已約定無償借用,仍必須按照當地一般租金行情,計算租賃收入並申報綜合所得稅。所以,無法主張沒收租金,就不用繳税.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3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
許禮賢
榮譽會計師
A:依據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5類第4款規定,將財產借與「他人」使用,除經查明確認為無償並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者使用之外,應依照當地一般租金的情況,計算其租賃收入,並且繳納所得稅。而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16條第2項規定,本法(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5類第4款所稱「他人」,指本人、配偶及直系親屬以外之個人或法人。因此自有房屋無償借給本人或兒子(直系親屬)所經營公司使用,公司為「法人」組織,為上述規定所稱的「他人」,即使未收取租金,仍要計算租賃收入,並繳納綜合所得稅。因此,若不想讓國稅局自行設算租金收入,最好的方法是公司與負責人簽訂租約,金額可以自行決定,此時雖然負責人有租金收入,但公司也可以認列此筆租金支出。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3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