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泰義
榮譽會計師
A:您好,在法律上能享受權利與負擔義務之資格或地 位之權利主體,限於「人」,人分為「自然人」與「法人」,所詢「合夥」係自然人之結合,其權利人主體存在於合夥人而非其合夥組織,當合夥組織財產不足清償合夥之債務時,全體合夥人對於不足之額,均負有無限連帶清償責任。所詢之「有限合夥」則具有獨立人格,為權利主體,兼具合夥組織與有限公司組織之特質及責任能力,且包容該組織財產不足清償合夥之債務時,僅負有限責任之「有限合夥人」及負連帶無限清償責任之「普通合夥人」。兩者對外關係迥然不同。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3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
許禮賢
榮譽會計師
A:法人人格是指具有法人資格的企業享有獨立主體的法律資格。也就是說不具備法人資格的企業或組織在法律上是沒有獨立的人格。而有限合夥,依有限合夥法規定為法人,其本身自得為權利義務之主體,而合夥無法律上之人格,不能獨立對外為權利義務之主體,即應以合夥人之全體自然人為其主體。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3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
吳巧玲
榮譽會計師
A:有限合夥係依有限合夥法第4條規定組成,係以營利為目的,依本法組織登記之社團法人。合夥係根據民法第 667 條,稱合夥者,謂二人以上互約出資,以經營共同事業之契約。因此合夥並無法人人格,有法人格便於行使權利義務,無法人格在行使權利義務要所有合夥人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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