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思國
榮譽會計師
A:通常積極損憲非銷售貨物勞務行為,非營業稅課稅範圍所以不必開發票,但如果是消極損害(所失利益),則要開。
例如如貨物運送途中,託運人甲公司(買方)因運送過程疏失產生商品損壞而取得之賠償收入,並非衍生自甲公司的銷貨行為(其為買方),依前揭規定,甲公司取得之賠償收入可以免徵營業稅並免開立統一發票。但如交易行為係買方因故違約,無法履行合約規定,致賣方蒙受損害;或銷貨合約載有違約交易之賠償,則由賣方因而取得之賠償收入,係與銷售行為有關,賣方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課徵營業稅。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3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
蔡日騰
榮譽會計師
A:一般而言, 賠償款係一方彌補一方所產生之損失,因此非屬銷售貨物或勞務等交易主體之賠償收入,另外,所收取之賠償款並非衍生自雙方的銷售行為,自非屬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條規定之課稅範圍。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3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
許禮賢
榮譽會計師
A: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及進口貨物,均應依規定課徵營業稅;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之銷售額,為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所收取之全部代價,包括營業人在貨物或勞務之價額外收取之一切費用,分別為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條及第16條所明定。因此,營業人取得之賠償款或違約金收入,應否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應以該收入是否因銷售貨物或勞務產生而定,倘因銷售貨物或勞務取得之收入,均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並報繳營業稅。反之,營業人取得之賠償款、違約金等收入,如非因銷售貨物或勞務而產生,則非屬營業稅課稅範圍。國稅局舉例,如貨運公司(銷方)承運食品公司(買方)之糕餅、容器與其他成品及物料,因運送途中不慎破損,所給予之賠償款,則非屬食品公司(買方)銷售貨物或勞務所取得之代價,應免徵營業稅,並得免由食品公司(買方)開立統一發票。因此,外送業者在將貴公司飲品送給消費者時,不慎翻倒,最後決議賠款貴公司6成費用,非屬貴公司銷售貨物或勞務所取得之代價,應免開發票並免徵營業稅。依據所得稅法第4條第3款規定:「傷害或死亡之損害賠償金,及依國家賠償法規定取得之賠償金免納所得納。」因此對營利事業而言,除非係依國家賠償法規定所取得的賠償金可以免稅外,其他的賠償收入皆須納入所得課稅,惟其相對的費用或損失亦可列報減除。除此之外,外送業者支付賠償款予貴公司亦應於次年一月底將此賠償收入列單申報免扣繳憑單。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3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