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冠宙
榮譽會計師
A:依上述若指的是營業稅部分,可依營業稅電子資料申報繳稅作業要點第七點更正申報:七、營業人除採網際網路申報案件,於申報繳納期限內,得以網際網路重新申報當期資料外,應依下列方式向所在地稽徵機關辦理更正營業稅電子資料:
(一)更正當期(月)申報資料
1.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兼營營業人採用直接扣抵法相關附表或兼營營業人(含採用直接扣抵法)營業稅額調整計算表,應填報相關表單辦理更正。2.進、銷項營業資料、零稅率銷售額清單資料及營業人申報固定
資產退稅清單資料應重新錄製媒體檔案辦理更正。3.營業人辦理本項更正時,應提示完成網際網路營業稅申報報繳資料或營業人媒體檔案遞送單。
(二)更正非當期(月)申報資料
營業人應填寫申請書敘明事由,並檢附更正申報書及證明文件辦理更正。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3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
許禮賢
榮譽會計師
A:我國加值型營業稅採稅額扣抵制,就買方營業人而言,其購貨取得進項稅額扣抵憑證,於申報扣抵銷項稅額後,該憑證已列帳並申報,嗣後發生退貨或折讓時尚無法退回原進項憑證,買方營業人應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20條第1項第1款第2目規定,出具進貨退出折讓證明單交付賣方,同時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5條第2項後段規定,於開立進貨退出折讓證明單之當期列報進項稅額之減項,此時因當期可扣抵之進項稅額減少,將增加營業稅負,倘買方營業人未依規定申報該進貨退出折讓證明單,即涉有漏稅情事;惟如原進項憑證因故未申報扣抵銷項稅額,嗣後於發生進貨退出折讓時,則免於當期申報扣減進項稅額,營業人如已依規定期限記帳者,尚無違章之疑慮。因此,貴公司申請退費發生進貨退回,可依上述方式處理,開立折讓單,並於當期申報營業稅,帳務方面,申請上年度之退費可直接做為退費年度之其他收入。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3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