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日騰
榮譽會計師
A:營利事業之會計事項應參照商業會計法、商業會計處理準則、企業會計準則公報等規定處理, 所以所述問題回歸至準則規定, 如資產取得及達可使用狀態後即停止資本化, 因此向A買機器設備(固資),之後轉跟中租貸款以支付前述機器款, 如在機器設備尚未達可使用狀態時, 可採資本化處理利息部分, 惟可資本化之利息不可以超過實際所支付之利息。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3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
許禮賢
榮譽會計師
A:依查核準則第97條規定,分期付款購置設備之利息支出,或分期付款價格與現購價格之差額,應併入該項資產之實際成本。但因購置設備向金融業借款,於取得該項資產後所支付之利息,得以費用列支。由上述規定可知,分期付款與購置設備向金融業借款是兩種不同之情形。若依您所述,是先跟A買固定資產,已取得資產所有權後,再跟中租借款,即屬第二種情形,指可以自由選擇繼續資本化或費用化。至於中租迪和是否為查核準則97條規定之金融業,參考同條規定向金融業以外之借款利息,超過利率標準部分,不予認定。利率之最高標準,由財政部各地區國稅局參酌該區市場利率擬訂,報請財政部核定。上述標準即為非金融業放款利率,而依台財稅字第38970號,融資租賃稅務處理注意事項中,租金之收取標準,除償還租賃物成本外,利息收入部分以不超過當年度向非金融業借款利率最高標準為原則,可知查核準則中所謂金融業並不包含租賃公司,即中租,因此,給付中租之利息若超過非金融業借款之標準應予帳外調整減除。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3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