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重佑
榮譽會計師
A:個人透過複委託方式購買國外股票,屬於個人海外所得,原則上不用申報個人綜合所得稅。有例外的是,個人海外總所得超過670萬以上者,應繳納個人基本稅額,也就是俗稱的最低稅負制。此外,政府為了掌握個人海外所得,在申報程序上,規定只要當年度海外所得超過100萬元,就必須申報個人基本稅額,即使最後結算出來是不用繳稅的,也要申報。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4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
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申請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請洽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
蔡日騰
榮譽會計師
A:一般而言,所屬證券公司應會寄發個人各類信託海外所得及大陸地區來源所得資料明細通知單予客戶以作為申報之參考,該通知單下方會附註說明依現行稅法規定,受託人(銀行)免填發海外所得及大陸地區來源所得憑單,此二類所得亦非屬稽徵機關提供查詢之所得資料範圍,而海外所得則需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相關規定,達100萬元以上者計入基本所得額申報。同一申報戶之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若有應計入基本所得額之所得金額達670萬元以上者,應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計算申報及繳納基本稅額, 個人如於證券公司開立複委託帳戶買賣境外股票獲取海外財產交易所得,核屬個人基本所得額中海外所得之課稅範圍,若漏未申報,除依法補徵稅款外,還會依規定處以罰鍰。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4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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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禮賢
榮譽會計師
A:所詢個人購買國外股票之複委託收入問題,由於複委託收入系券商業務範圍,因此個人並不會有此類收入,但個人有可能委託券商複委託買股獲利,而若屬此情形,回覆如下:同一申報戶之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若有應計入基本所得額之所得金額達670萬元以上者,應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計算申報及繳納基本稅額,個人如於證券公司開立複委託帳戶買賣境外股票獲取海外財產交易所得,核屬個人基本所得額中海外所得之課稅範圍,若有所得漏未申報,除依法補徵稅款外,還會依同條例第15條第2項規定處以罰鍰。另關於海外所得系指未計入綜合所得總額之非中華民國來源所得及香港澳門地區來源所得。一申報戶全年合計數未達新臺幣100萬元者,免予計入;在新臺幣100萬元以上者,應全數計入。因此,若個人之報稅申報戶有複委託之股票獲利所得加計其他海外所得達100萬以上則應計入基本稅額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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