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日騰
榮譽會計師
A:變更後之耐用年限, 需考量物來之經濟年限, 但整體耐用年限應不可低於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規定之耐用年數; 另在耐用年限變更, 一般而言非屬會計政策改變, 因此無追朔適用調整問題, 只須就變更時之金額,按變更後之年限提列折舊。至於租賃改良係承租人在租賃期間內對租賃標的物加以改良,其折舊年限應以耐用,年限與租約期限較短者為準。因此如帳上房屋及建築及其累計折舊, 如屬租賃改良定義之性質, 建議重分類至該科目。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3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
許禮賢
榮譽會計師
A:1.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95條,固定資產之折舊,應按不短於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規定之耐用年數,逐年依率提列不得間斷,耐用年數之變更無須申請稽徵機關核准,因此,貴公司可依租約調整耐用年限為5年,在會計處理上為估計變動,不追朔調整以前年度損益,通常採遞延調整方式,當年度折舊金額=(成本-已提列之折舊費用-殘值)/(估計新的耐用年限-已過年限)。2."租賃改良物" 為承租房屋時,為了使房屋能符合使用的需求而進行的裝修改良支出,因此,您可直接做重分類分錄將房屋及建築及其累計折舊重分類為租賃改良物及其累計折舊即可。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3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