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泰義
榮譽會計師
A:您好,公司應付之股利,於股東會決議分配盈餘之日起,六個月內尚未給付者,依税法規定視同給付,雖未實際給付仍須填報各該股東之股利憑單;但公司帳載仍續列「應付股利」俟五年後股東之請求權已罹時效而消滅時,再予轉列「資本公積」,且免列為公司之其他收入課稅。I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3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
陳冠宙
榮譽會計師
A:建議可與多位股東聯繫提供匯款帳戶,若因故確實無法取得,也可以領出現金方式,並準備簽收單給股東簽收,再依所得稅法第102-1條規定於發放次年一月申報股利分派資料,在未發放之前僅能持續掛在帳上不沖銷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3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
許禮賢
榮譽會計師
A: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應付之股息、紅利,如因股東請求權已罹時效而消滅者,得逕予轉列資本公積,無需列為公司其他收入課稅。說明︰二、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八十二條第二項規定,公司之應付股利,於股東會決議分配盈餘之日起,六個月內尚未給付者,視同給付。並應依所得稅法第八十八條規定辦理。嗣後如因股東請求權已罹時效而消滅者,得逕予轉列資本公積,無需列為公司之其他收入課稅。(財政部75/10/15台財稅第7525677號函)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3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