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泰義
榮譽會計師
A:您好,有關貴公司持有本票超過五年,是否可以自行銷毀之問題,簡單答案是不適宜,而應於本票所由來之商務權利義務確已理楚後,該「應收票據」兑現或該「存入保證票據」退還時依常規處理為妥。
理由在於商業會計法第 38 條,雖認許各項會計憑證僅保存5年,但書有「除應永久保存或有關未結會計事項者外」之特别限制;何況税捐稽徵法規定最長之核課期期間為7年。再者,本票之票據消滅時效雖只三年,但執票人對
於發票人於其所受利益之限度,仍有15年時效可訴請償還,且其會計事項不會隨本票自行銷毀而沖結,務請慎酌。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3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
許禮賢
榮譽會計師
A:依商業會計法第 38 條,各項會計憑證,除應永久保存或有關未結會計事項者外,應於年度決算程序辦理終了後,至少保存五年。而依第15條,商業會計憑證分下列二類:一、原始憑證:證明會計事項之經過,而為造具記帳憑證所根據之憑證。二、記帳憑證:證明處理會計事項人員之責任,而為記帳所根據之憑證。因此,若本票係為可證明會計事項之經過之憑證,則應至少保存五年,另依稅捐稽徵法第21條,稅捐之核課期間規定如下:一、依法應由納稅義務人申報繳納之稅捐,已在規定期間內申報,且無故意以詐欺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者,其核課期間為5年。
..三、未於規定期間內申報,或故意以詐欺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者,其核課期間為7年。因此,在核課期間內,國稅局依其權責仍可要求提供相關憑證,建議貴公司可將憑證保存期限延長為7年,七年之後可將所有憑證銷毀(但帳冊須保存10年)。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3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
陳冠宙
榮譽會計師
A:依商業會計法第15條及第16條,本票部分應屬原始憑證;另依該法第38條:各項會計憑證,除應永久保存或有關未結會計事項者外,應於年度決算程序辦理終了後,至少保存五年。各項會計帳簿及財務報表,應於年度決算程序辦理終了後,至少保存十年。但有關未結會計事項者,不在此限。故貴公司持有本票超過五年,若該會計事項已完結且未有永久保存之需要,則可依該規定自行銷毀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3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